第十五条 艾依河管理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由艾依河管理机构依法管理;未确权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未确权前,暂由现土地使用者使用。
艾依河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艾依河整治及其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在艾依河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活动及其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影响防洪行洪和水工程安全。
第十七条 在艾依河设置或者扩大排水口,排水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排放的水质应当达标。
第十八条 在艾依河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艾依河管理机构的同意:
(一)开发水上旅游、娱乐、休闲度假和渔业水禽养殖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
(二)取土、垦殖、钻探;
(三)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艾依河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房屋、棚舍等建(构)筑物;
(二)损坏和擅自拆除沿河各类公共设施和启闭放水(排水)闸门;
(三)设置拦河渔具或采取电击、投毒、爆炸等方式偷捕鱼虾;
(四)扒口开渠、爆破、打蚌、建窑、埋坟、放牧;
(五)超标排放废水、污水,倾倒或堆放各类垃圾等废弃物;
(六)在水域内清洗衣物、车辆、容器;
(七)填河、围湖造地或在非指定水域养殖、垂钓、游泳、滑冰等;
(八)在堤防和护堤上砍伐、侵占护岸林草,侵占或损毁护岸、堤防、界桩、闸涵、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九)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艾依河管理区域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艾依河管理机构提出清障意见和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除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艾依河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