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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艾依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艾依河综合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沿河地区以及各行业的需要。
  第九条 艾依河的防洪、排水、生态保护和旅游等专业规划,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在艾依河管理区域内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安全,维护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因修建前款工程设施,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防汛工程安全方面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艾依河管理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告知艾依河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防洪、保护河道和水资源的原则进行。艾依河管理机构有权对项目施工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艾依河管理机构在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艾依河水量的调度,应当首先满足防洪的需要,统筹景观、生态环境和其他用水。
  艾依河水量分配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情制定,艾依河管理机构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情、雨情、旱情及用水情况适时对艾依河水量分配进行调整,下达调度指令。
  出现严重旱情、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十四条 在艾依河取水用于绿化、养殖、灌溉和湿地生态补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向艾依河管理机构申报用水计划,并缴纳水费,其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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