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的依据,分夏秋灌(3月至9月)和冬灌(10月至11月)两次下达,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取水单位必须执行。
第七条 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对已经实施的水权转换项目,应当按照水权转让项目协议约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取、用水量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八条 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实行总量和省界断面交水双指标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 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水量分配方案以月、旬水量分配计划的方式下达。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及用水情况,可以对月、旬水量分配计划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条 下列取水口的水量调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直接负责:
(一)沙坡头灌区、青铜峡灌区;
(二)固海扬水灌区、盐环定扬水灌区、红寺堡扬水灌区、固海扩灌扬水灌区;
(三)陶乐灌区;
(四)湖泊、水库、艾依河取水口;
(五)沿黄河各工业取水口;
(六)通过水权转换取得水权的取水口。
其他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取水口的水量调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的要求调度。
第十一条 黄河宁夏段各取水口以下的水量调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收水单位自行调度。
第十二条 黄河宁夏段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实施水量调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应急调度:
(一)黄河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接近或降至预警流量;
(二)水库运行出现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