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省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省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管国债市场。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省级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派出机构。
(十四)负责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财税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湖北财政年鉴》编撰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拟订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组织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监管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管理全省财政票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