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7次(12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衡阳市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监察局 2005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审计等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等其他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各项资(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障资金经办机构报送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报表等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社会保障资金经办机构应每季度向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审计部门报送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和社会保障资金运作情况动态表。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报表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