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安置对象父母亲或配偶的单位属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改制企业的,应视情在本系统内调整安置,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本系统有安置能力,而安置对象因特殊情况要求到外系统就业的,原则上由退役安置部门进行对换安置。
六、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七、各级政府要积极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领域。要坚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具备条件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享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的工资及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八、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安置就业为止。
九、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一定困难的单位,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经退役士兵本人和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退伍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当地政府批准,以每人4万-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十、各级编制、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未完成安置任务之前,暂缓办理招工、录用、进编、拨款和落户手续。各级政府所分配的2005年退伍安置任务,均列入当年劳动计划指标,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十一、中央在湘和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湘和省属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市人民政府下达。
十二、全市(含驻衡)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落实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2005年7月15日以前到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领取档案,办理有关手续,所分配的退役士兵要按时到单位报到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