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衡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湘政发[2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4年冬退出现役的对象有部分军队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和服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各级政府对因精简整编而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按时接收安置。其中,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三、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收,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计划一个月内,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对有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安置。要确保转业士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奖励的退役士兵和二、三等伤残军人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
四、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衡国省属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用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应予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