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超收部分,按照各区共享比例分成。
2、对其他共享税收实行超收奖励政策。以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以上年完成数为基数,当年实际增长率超过10%以上部分,市与区4:6分成;低于上年完成数,按照该区共享比例相应扣减区级财力。
(二)上划中央两税和税收返还的计算与考核。
1、依照省对市办法实行环比考核。
2、税收返还收入依照各区税收返还基数和增值税环比增长率计算。计算公式为:某区当年税收返还收入=某区税收返还基数×(1+增值税增长率×0.2)。
3、如果某区增值税较上年减少,除按“2”所列公式计算外,另按0.8系数扣减城区当年财力,并以扣减后的税收返还收入作为下年度基数。计算公式为:某区财力扣减数=税收返还数×下降率×0.8;某区当年实际税收返还(下年度基数)=税收返还收入-财力扣减数。
(三)各城区新办工业企业经市政府认定的(不含改制企业),从企业投产当年开始,其上缴的税收实行单独核算,属于市级部分连续五年由市财政返还给区财政,由区级政府自行确定对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城区利用乡镇企业、区街集体企业土地引入新的工业项目,其上缴的属于市本级的土地收入免征或先征后返,其上缴的契税先征后返。市财政在项目投产后兑现。
(五)各城区范围内中央、省属企业搬迁至开发区,经市政府认定后,以企业搬迁的上年度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全额划转市和城区;超过基数部分,开发区分成50%,另外50%由市财政与相应的城区按照共享比例分成;如果该企业当年完成数低于核定的基数,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数划转市和城区。各城区范围内市区属工业企业搬迁至开发区,经市政府认定后,以企业搬迁的上年度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全额划转市和城区;超过基数部分,开发区分成80%,另外20%由市财政与相应的城区按照共享比例分成;如果该企业当年完成数低于核定的基数,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数划转市和城区。(六)市政府对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收级次分级负担。
(七)其他未明确结算事项按照原体制执行。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若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若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区财政体制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