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衡政发[2005]19号)
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城区财政体制(含开发区,下同)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行财政体制框架为基础,突出解决增强城区经济活力、壮大城区财政实力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关系,促进市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积极性的原则。
(二)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
(三)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
(四)确保市区两级财政既得利益的原则。
(五)进一步理顺市、城区与开发区财政关系的原则。
(六)简明科学、便于操作的原则。
三、财政收入划分
(一)市、区共享收入按照行政区域范围确定各城区收入范围。各区范围内除中央、省级收入外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为市区共享收入。
(二)市级固定收入
1、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2、市属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收入。
3、市直单位(含各区公安、交警、国土、交通、物价部门)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及其他收入。
4、专项收入。包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水利建设基金、电费附加收入、采矿权拍卖收入、的士牌照拍卖收入、广告位拍卖收入以及其他政府性资源收入等。
(三)区级固定收入
1、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区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含各区公安、交警、国土、交通、物价部门)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开发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3、区属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收入。
四、财政支出划分原体制确定的财政支出范围。
五、体制结算和考核
(一)共享税收考核激励机制(不含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