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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首批市级旅游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四)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公园及其外围的建设必须与景观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五)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六)重点保护森林公园的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标志,并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标志。
  (七)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擅自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
  (八)公安机关要维护森林公园的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及其他财产。
  (九)严禁损毁森林公园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对破坏者,责令其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在禁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十)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土地、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天堂山-西江风景名胜区庙前旅游资源保护区
  保护范围:东到三江水,西接省道S214线,北到太平寺,南至西湖村与桂阳交界(详见附件红线图)。
  保护面积: 31 平方公里
  保护措施:
  (一)设立警示牌,广泛宣传核心景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重要性,使景区周边居民妇孺皆知。
  (二)层层签订旅游资源保护合同,聘请核心景区巡查员,定期与不定期听取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核心景区主管部门汇报。
  (三)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砍伐树木、土葬造坟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点)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保持地形地貌景观。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等部门必须限期整治恢复。
  (四)严格落实核心景区保护第一责任人,即核心景区的当地政府党政一把手和核心景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林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条件。

  八、天堂山-西江风景名胜区洋泉天堂湖旅游资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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