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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首批市级旅游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保护范围:详见附件红线图。
  保护面积:8000平方米
  保护措施: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五)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六)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所有附属文物不得刻划、涂污或损坏。
  (八)对违反上述条款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衡阳县伊山寺旅游资源保护区
  保护范围:东抵店棚村,西抵东月村、杨桥村,南抵电棚村,北抵石三村(详见附件红线图)。
  保护面积:100万平方米
  保护措施:
  (一)对占用原伊山寺风景带住房和土地的农户,实行退还和搬迁,凡搬迁户新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所占用地以组为单位进行调整。
  (二)对原伊山寺八景实行保护和修缮,谨邀善男信女及社会各界捐款修建。
  (三)对伊山寺风景带实行绿化,搞好森林防火,严禁乱砍滥伐和盗伐,轻者批评教育,并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罚;重者报请司法机关及林业部门处理。
  (四)严禁破坏伊山寺的文物、佛像、景点、建筑及其它财产。否则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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