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首批市级旅游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衡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确保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同意下列16个旅游资源保护区为市级旅游资源保护区,现予公布。
一、湘西草堂旅游资源保护区
保护范围:自故居外墙基地,至东南55米,西南145米,西北32米及东北14米处(详见附件红线图)。
保护面积:3000平方米
保护措施: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五)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六)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所有附属文物不得刻划、涂污或损坏。
(八)对违反上述条款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衡阳县夏明翰故居旅游资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