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是指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贻误食品安全管理,给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时,职责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