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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衡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加强“三农”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抓好粮食工作
  根据湘政发[2005]15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把手”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三农”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县市区长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及财务全面负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发挥组织实施者的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保障政策规定的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农发行要加强对粮食企业尤其是骨干粮食企业的信贷支持;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工作。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周密制定最低收购价启动预案,要本着方便农民售粮的原则,确定好粮食最低价收购企业,合理布局设置延伸收购网点,确保农民实实在在享受到最低收购价政策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和储粮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强对仓储的维修和保管,确保储粮安全。
  三、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根据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监督执法的需要,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配备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与粮食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解决改革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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