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衡政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凡驻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违背的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期限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伤病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各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
三、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变相拒收,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裁员。各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对有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四、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衡国省属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用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应予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