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科学运筹,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综治部门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考评。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和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文件精神,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功实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部门协作,堵塞税收漏洞,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委托具备条件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代征。劳动部门依法维护暂住人口的权利,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服务;积极拓宽就业信息渠道,广辟就业市场,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做好暂住人口的技能培训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服务。教育部门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积极预防学龄儿童受教育权被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
服务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组织、督查各社区服务站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街道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全面;及时掌握、更新信息,并按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收集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实惠的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办理,并为服务对象代办有关证照、手续,开展劳务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服务站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基本信息,按时上报服务中心;查验《婚育证明》;负责房屋租赁备案证件办理,治安责任书签订,受委托开展一些税费收缴工作,负责调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纠纷;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