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专项负责制。专项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密切配合,履行相关职责,提供支持与保障。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牵头部门、协作部门、现场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图。
3.预警预防
3.1事故监控
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3.2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警。
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6小时内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故报警电话:
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 。
市政府办报警值班电话:8853858, 8853859;传真:8853800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警电话:8869036,传真8869059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由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转报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3.3事故分级与报警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分为一般(Ⅳ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信号表示。
一般事故(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报警信号,重大事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报警信号,特大事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报警信号,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布红色报警信号。
报警信号由各级政府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涉及或者影响本行政区域外的,要向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4.应急响应
4.1事故现场应急基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