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应根据天气状况,及时发布火险等级预报,各地要认真收听市气象部门的火险等级预报,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3.3林火监测
国家卫星热点图象信息、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报告、群众检举或火灾肇事者自首反映。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3.4.1一般火情,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防火办。
3.4.2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与各级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19业务报警电话的作用。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后,消防部门值班员要立即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3.4.3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县市区防火办应在情况核准后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情况,报告市林业局局长或市政府:
(1)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或威胁居民地的森林火灾;
(3)需要部队支援的森林火灾;
(4)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旁的森林火灾;
(5)城区或市郊周围的森林火灾;
(6)出现森林火灾事故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兵力布局。根据实际需要,我市森林火灾的响应级数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受害森林面积突破50公顷或24小时仍未得到控制;威胁居民地、风景名胜区以及需要部队支援的森林火灾;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市林业局局长应立即赶赴火场,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确属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的,应随时报告市政府。
4.1.2Ⅱ级响应
当受害森林面积突破25公顷以上或6小时尚未控制及晚上11时前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有可能威胁居民地、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或一般森林火灾事故;城区或市郊周围的森林火灾;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旁的森林火灾;市林业局主管森林防火的副局长应率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扑救。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村、组、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火情动态,适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动用驻军或森林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