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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06]7号)[失效]

  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如质如量修复或赔偿。
  按照规划经批准铺设燃气管道,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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