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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06]7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6日)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4次(12届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用具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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