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用具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