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衡政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分阶段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制定消防规划并组织落实;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或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发改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及维护费用列入当地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计划;建设、规划、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法律已将消防安全条件设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有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列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工作计划;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评范围;市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执法、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