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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市内Ⅲ级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初步研究事故等级,并根据评估确定的结果,按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建议。同时,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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