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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衡政发[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旅游资源丰富而独特,开发潜力巨大,为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根据2006年第34次省委常委会议“大力培育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湖南经济更快发展”的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4]7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产业发展思路。“十一五”期间,全市旅游发展总体思路是围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影响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展的支柱产业这个目标,实现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建设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二个目标,突出旅游交通连线、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城市营销三个重点,实施资源保护法制化,开发建设精品化,宣传促销品牌化,行业管理规范化“四化”战略。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资源保护,进一步推进市县级旅游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重点旅游资源保护区项目开发,必须按衡政发[2004]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推动“旅游强县”、“旅游名乡镇”、“旅游名村”建设,对市域内旅游资源丰富的村镇,特别是古村、古镇、古民居要严格保护,“旅游名乡镇”、“旅游名村”的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注重风格,强化旅游功能。搞好旅游资源普查,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县域总体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项目规划),并与省市两级旅游总体规划相适应,形成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
  三、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设立旅游发展引导资金。建立市本级不低于300万元,县市不低于100万元,四城区不低于30万元,南岳区不低于300万元的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用于重点旅游景点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经费配套、旅游商品生产扶持、对优秀旅游人才的奖励和旅游整体宣传促销;各县市区要将旅游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全市旅游整体促销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以加大对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的投入,并逐年有所递增;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发景区景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退耕还林、农村能源、乡村公路、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发展旅游业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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