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全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每年年初,市政府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和行业指标完成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对成绩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县市区、乡镇(街道)也要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注册安全员。要积极推行安全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组织安全培训,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关的安全资格证。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持续不断地整治打击非法小煤矿,把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公安、电力部门在火工产品供应和电力供应方面要严格把关,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火工产品和送电。在全市境内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