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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地方安全生产配套制度体系,全市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到202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一)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市、县市区财政要在预算内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
  (二)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市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安全生产费用集中管理办法。
  (三)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重点解决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技术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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