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保密、机要、密码管理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建立本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 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9号)的要求,协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编制本级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加强对各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中50岁以下的公务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培训,掌握电子政务的基本技能,通过考核后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湖南省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予以通报。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各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并作为本级财政对该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规定,不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或者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
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