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门户网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部门子网站提供网站平台和技术支持,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员制度和信息采集、报送、更新、维护机制。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在政府门户网上设立子网站,各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接受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必须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下列信息,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外,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七日内,在政府门户网上发布:
(一)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发布与公开的信息负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包含淫秽、色情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信息;
(三)不得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国家、省和全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开发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必须建立在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传输公文,逐步取代纸质公文,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