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电子政务内网总体规划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县级外网平台建设方案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安排电子政务投资,应当以电子政务规划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
第八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会同同级党委办、政府办,统筹协调政务内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市区纵向网络连接,原则上必须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己重新铺设独立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
上级部门要求本级必须单独开设专用传输骨干网的,需经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需本级财政投入的,须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必须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市县两级电子政务网络统一规划逐步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接入部门应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安排统一建设、管理、分配。
第十二条 为节约经费和保障安全,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因特网接入,如确需另外开设因特网接入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章 政府门户网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因特网进行信息公开、提供公众服务的网上窗口,由主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