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它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统一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应用为先,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级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推进、管理、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方案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综合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