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6日)废止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4次(12届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它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其它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供水排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日常工作,行使监管职能。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地方站业务上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