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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十一、机动车不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路行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扣留机动车,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十二、禁止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非法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违者,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三、禁止县(市)班车及社会客运车辆在城区擅自设站设点从事城市客运业务,违者,按《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十四、禁止县(市)班车及外地客运车辆在公共汽车站场停放和上下客,违者,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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