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机动车不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路行驶,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八条,扣留机动车,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十二、禁止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非法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违者,按《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八条、第
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三、禁止县(市)班车及社会客运车辆在城区擅自设站设点从事城市客运业务,违者,按《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处罚。
十四、禁止县(市)班车及外地客运车辆在公共汽车站场停放和上下客,违者,按《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