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
《实施办法》第
五十一条处罚。
五、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按
《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处罚。
六、禁止摩托车7:30至20:00在解放大道通行。违者,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条处罚。
七、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违者,按
《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处罚。
八、机动车在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和不按规定在规定车道通行,按
《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处罚。
九、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按
《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处罚。
十、驾驶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按
《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