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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四、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实施办法》五十一条处罚。
  五、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按《实施办法》四十二条处罚。
  六、禁止摩托车7:30至20:00在解放大道通行。违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
  七、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违者,按《实施办法》四十条处罚。
  八、机动车在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和不按规定在规定车道通行,按《实施办法》四十条处罚。
  九、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按《实施办法》四十一条处罚。
  十、驾驶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按《实施办法》三十九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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