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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衡政通[2006]2号)


  为优化城区交通秩序和城市客运经营环境,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打击非法营运,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上升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者,按《实施办法》四十九条处罚。
  二、禁止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违者,按《实施办法》四十二条处罚。
  三、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违者按《实施办法》五十一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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