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衡政通[2006]2号)
为优化城区交通秩序和城市客运经营环境,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打击非法营运,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上升势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和《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者,按
《实施办法》第
四十九条处罚。
二、禁止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违者,按
《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处罚。
三、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违者按
《实施办法》第
五十一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