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总量。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建设多层厂房,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杜绝建设过宽马路、过大广场公园绿地,切实防止浪费土地和圈地现象。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的规定,市城区广场面积不得超过3公顷,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70米;县市区广场面积不得超过2公顷,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55米;小城镇广场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对已经规划的广场、马路、湖泊、水面进行清理,核减超过规定的面积。
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提倡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对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费用,可集中部分或大部分以入股的方式组织经济联合体,从事生产经营性开发。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且当年开工项目的征地补偿费必须在三个月内支付到位。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从严查处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弄虚作假侵占基本农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查处未批先用、批少多用、以租代征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全面清理追缴土地规费,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6]48号文件精神,对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土地规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追缴。逾期未交的,不办理用地审批,并依法予以追缴。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缴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