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衡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确保科学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土地调控和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区域控制和统筹安排,引导项目用地入区进园,引导产业用地合理布置。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确保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妥善安排好各类用地,为工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创造条件。
二、用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确保有限的指标用在能拉动经济增长、带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效益、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的项目上。重点项目力求挤进国省计划笼子,缓减我市用地指标压力。
三、盘活存量土地。认真落实“充分利用好已批未用土地、依法处置好闲置土地、盘活改制企业土地、用活储备土地、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积极引导向工业园区用地集聚”等集约节约用地六条措施。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预审且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批次土地,迅速筹资交清规费,尽快拿到用地批文。对土地用途管制实施以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审批但未使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依法收回,重新统一安排使用。
四、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严把产业政策关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供地。重点保证高新技术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高税利工业项目,重大旅游、物流、商贸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国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压缩经营性用地,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与市城区及各县市中心镇人口增长的幅度相适应。要严格控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对开发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规定,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4号文件关于“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60%以上,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的规定,已经规划为房地产用地的要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收回,保障工业用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