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衡阳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其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形象工程的二分之一,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形象工程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