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电子政务的整体规划,在财力上给予支持。各级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本级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数据库,实行信息整合,资源共享。要提高统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都要配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尽快实现乡(镇)、街道与省、市、县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五、高度重视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统计部门选调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并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要按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统计局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专职统计人员异动应征求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制度。各级政府要关心统计人员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认真解决统计人员工作中的后顾之忧。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公众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使公众知晓统计,支持统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原始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要进一步确立政府统计部门各项数据的法定地位。各级会议、文件、考核、评先、晋级、行政许可、资源认定、新闻媒体报道中,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都要以政府统计部门评估认定的数据为准。坚决查处违法使用统计数据的行为,以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对重大、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查处,并在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统计工作中的各种矛盾,认真解决统部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统计知识的学习,正确运用统计成果,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讨论重要文件和论证重大项目时,要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