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各县市区统计局,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的统计工作经费开支要列入各级政府常年预算。
(二)加强园区统计、部门统计和新兴行业统计工作。
加强园区统计工作。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工业园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制度,统计台帐,规范各项统计业务工作。
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要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中心,覆盖全社会各层面的高效的统计信息网络。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各部门、行业的统计数据要按法定权限,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中央、省属驻衡各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部门要健全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以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加强新兴行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7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14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全社会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体系,加强对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以及其它新兴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强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明确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严格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大中型企业的联网直报系统,实现网上直报统计资料。
国家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各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需要,按照《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实行统计代理制。统计代理制的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统计局管理并监督执行。
三、加强统计评估监测
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功能,围绕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进程、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业统计、节能降耗监测、园区建设、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等各项考核工作,全面建立统计数据评估监测体系。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