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3 灾民安置
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兴建厂棚、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
4.8.4 物资调拨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物资调拨。
4.8.5 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
凡是受灾地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一律由本地区负责结算;凡是市安排调运的物品,凭市救灾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由市负责结算或者指定结算单位。
4.9 应急人员的安全保护
所有参加应急抢险的人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前进行统一的技术安全培训,在实施应急抢险时由指挥部统一装备安全服与必要的安全设备。
4.10 群众的安全防护
出现险情后,一方面及时组织受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对来不及转移的群众及时组织民兵和部队进行营救。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县市区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布置,在汛前要根据所在地区分别组建与之相适应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根据防汛指挥部门的指令能随时投入应急抢险工作。
4.12 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每次突发特大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结束后,市防汛指挥部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对后果进行客观、科学、真实的评价。
4.13 新闻报道
4.13.1 新闻发布
洪涝灾害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抗洪抢险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并按《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4.13.2 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
4.14 应急结束
当洪水水位处于警戒水位以下,水文、气象部门预报短期内无异常变化,灾民得到妥善安置等条件具备后,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结束,随即进入生产自救与水毁工程恢复建设阶段。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
(2)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
(3)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灾民救济方案,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