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进入Ⅰ级响应:
(1)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超过2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mm。
(2)湘江干流堤防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城镇安全。
(4)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做好沿堤涵闸、水管关闭,洲滩物资、人员及时转移工作,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工作。
4.3.2 Ⅲ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分析雨水灾情的发展势态,提出应对措施。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救灾对策,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 Ⅱ级响应: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省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各成员单位、衡阳警备区、武警部队和各个部门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3.4 Ⅰ级响应:市防指可宣布全市或局部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市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里报告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洪灾损失。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堤防
(1) 当湘江水位衡阳站达到警戒水位(56.5米)时,市防汛办向指挥部各领导成员通报水情。各成员单位的防汛指挥小组领导开始进入24小时防汛值班。同时24小时巡查情况。
(2) 水位达到保证水位(58米)时,由广播电视发布水情信息,市区和城区全面动员,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到指挥部上岗,其它副指挥长分头带人下去检查了解汛情和指导有关单位的抗洪工作,衡阳驻军做好抗洪抢险支援准备。同时24小时巡查。
(3) 超保证水位1米以上,或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雨达150毫米以上,分工联系包县市区的市级领导要带工作组分头下到县市区抗洪。
(4) 水位达到60米(城区达到50年一遇洪水,堤防设施已超过当前运行能力),或日降雨达到200毫米以上(特大暴雨),全市紧急动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阵市防汛指挥部指挥,各抢险队和驻军支援分队进入一级战备,保证随时出动。全市所有单位必须做到无条件服从市防汛指挥部调遣,尽一切努力减轻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