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核准后开出用款通知书,最终债务人凭用款通知书,从债务专用账户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章 政府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组织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
财政转贷项目的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偿债基金主要通过债权回收、抵押资产变现、债务投资项目收益转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偿债基金应由财政部门设置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第五章 政府债务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