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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禁止挪作他用。政府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由财政部门代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最终债务人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为其开立政府债务专用账户。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机构的特殊管理办法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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