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资金,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等;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借、使用、偿还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管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审计、国资委、发改委、监察、银监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批。重大市级政府债务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府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债务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及时向政府报告本行业政府债务情况,共同作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