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额按所在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其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含“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补贴为其缴费基数的3%。
第十九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补贴等补助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受援助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受援助资格,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回注销其“爱心联系卡”。
(一)家庭成员中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因本人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拒绝应聘等个人原因造成未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且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收回注销的“爱心联系卡”上缴给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援助工作台帐及数据库,对零就业家庭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意向清、援助措施清、就业动态清、联系渠道清。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逐户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落实帮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就业援助动态机制,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动态援助、动态清零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出现一户,援助一户,落实一户,清零一户。
第二十三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和服务、分级负担、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和服务的原则,由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统筹制定援助方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帮扶措施,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服务;人户分离的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管理为主。
第二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就业援助所需的各类补贴资金、购买公益性岗位资金以及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七县市、南岳区由同级财政安排,四城区由市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