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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政府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公益事业岗位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按被援助人员月工资的50%或全额给予岗位安置补贴,具体实施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提出,报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上岗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和考勤考核,并于每月月底将上岗考核情况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上岗考核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签署审核意见,并送交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就业服务机构签署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每月10日前拨付上月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由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凭爱心卡和营业执照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小额贷款扶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的条件是,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与被吸纳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援助协议书)。
  (二)社保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三)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吸纳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援助协议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申请上述保险补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补贴标准为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为被安置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缴纳上述保险费的总和。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4050”以上持卡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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