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确认后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签发“湖南省零就业家庭爱心联系卡”(以下简称爱心联系卡),交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第六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湖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就业服务局。
第七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且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申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爱心联系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八条 “爱心联系卡”采用实名制,是零就业家庭享受有关就业援助政策的凭证,限持证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使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零就业家庭成员凭“爱心联系卡”和《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第十条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岗位援助服务承诺制度。各级政府、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保洁、保绿、保安工勤等空缺岗位,必须把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优先招用范围。对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对岗位不挑不拣、服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介绍的,20个工作日内帮助解决1人就业。
第十一条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有“爱心联系卡”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上岗10个月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被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爱心联系卡”、《再就业优惠证》。
(三)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就业援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