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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衡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全市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都未实现就业或不稳定就业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成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直属机关工委、财政、卫生、民政、城市管理、工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四条 政府实施就业援助的方式包括:就业服务援助,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援助,资金援助,政策援助,岗位援助。岗位援助包括:政府出资开发或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运用政策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灵活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第五条 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及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爱心联系卡申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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