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产、半停产的,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未改制的特困企业。
第三条 特困企业的界定,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由国资委负责;市属集体特困企业由经委负责,并会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商务局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特困企业的认定,一年集中审定一次。单位按规定要求申报到行业管理办公室(局)进行初审后报国资委、经委,每年4月由国资委、经委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商务及行业管理办公室(局)集中审核,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特困企业参保的组织方式:由企业统一组织职工全部或分批参加医疗保险;企业无力组织职工参保的,由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统一组织各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 特困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3%。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大病互助费由参保单位个人每年按90元的标准缴纳。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职工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医保补贴优惠政策。在职职工“4050”以上人员可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可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