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5次(12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衡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创建文明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3号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局)2004年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通过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至施工地点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